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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机构

  • 时间:2022-01-21 13:56
  • 来源: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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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政权去台后,仍沿用在大陆时期的政治官僚体制。其政权机构由“国民大会”、“总统府”及“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其政制采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相互制衡形式。民进党上台“执政”后,仍维持了原政权体制。
   “国民大会”,原是台湾当局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李登辉主导下,经多次“修宪”,其权限已大大缩水,现在已完全“虚级化”。
   “总统”是台湾当局的最高领导人。国民党当政时,名义上实行五权分立,蒋介石时代实际是独裁统治。李登辉主政后,“总统”权限不断增大,最后实际已形成“总统制”。“总统”的办事机构称“总统府”。
   “行政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行政机关,总理全台湾的行政事务,包括内政、外交、防务、财经等等,下设8个部和26个委、署、局、院。以“行政院”院会的形式实施决策。
   “立法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立法机关,权限很大。过去实行“五院宪法”,各院之间互有约束。经李登辉多次“修宪”后,现在实际已成为“单一国会”。
   “司法院”,为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全台湾的司法事项,并有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
   “考试院”、“监察院”,名义上仍为台湾当局的最高考试、监察机关,实际上已形同虚设。

 【相关内容 】  


   "国民大会"  


   依台湾“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是台湾当局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及“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之权利。“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监察院”同称为台湾当局的“国会”。o:p>

“国民大会代表”包括县市代表、蒙古代表、西藏代表、各民族在边境地区所选出之代表、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代表、职业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妇女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选出之代表。

“宪法”规定,每届“国民大会”的任期为6年,即“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1次。台湾当局由于在大陆的军事失败而退居台湾,无法按期举行“国民大会”的改选。于是,蒋介石便修改“宪法”,无限制地延长第一届“国民大会”的任期。李登辉当政后,迫于形势的变化和政治斗争的需要,推行“宪政体制改革”,于1991年底迫使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自动退职”,并举行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同年12月底,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正式选出。

 自第二届“国民大会”以后,在李登辉的主导下,经多次“修宪”,“国民大会”的权力、职能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二届“国大”第四次会议于1994年7月29日完成第三次“修宪”,决定“总统”不再由“国大”选举,而改由“公民直选,即“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1997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国大”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宪”,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十一条,其核心内容:一是调整“中央政府体制”。规定“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长”有条件进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二是“冻结台湾省级选举”。规定自本届任期结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员、省谘议员”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其它条文还有:取消“行政院长”的副署权;“司法院”设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长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届“国大”第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决定“国大虚级化”, “国大”成为“任务型”的“国大”,仅拥有复决“立法院”修宪案、弹幼“正副总统”及议决“领土变更”案等三项权力,“国代”总额为300名,依政党比例产生;而“立法院”则享有“司法”、“考试”、“监察”三院人事同意权及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等权力。从此,“立法院”变成了准单一“国会”。

 “国民大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并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 "总统"和"总统府" 

“总统”: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统帅海陆空三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吏、授与荣典、颁布紧急命令、召集“国民大会”等大权;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又赋与“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组织、“增补中央公职人员”等特权。“总统”兼任“国家安全会议”主席、“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总统”的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1992年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总统”的任期改为4年。1994年第二届“国大”第四次会议又自废“武功”,“总统”改由“公民直选”。因此,自1996年第九届起,“总统”、“副总统”均由台湾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副总统”任期与“总统”相同;“总统”无法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职权或继任。o:p>


  “总统府”:是台湾当局“总统”的办事机构,系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而设。该机构内设资政若干人,职责是“对于国家大计,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设秘书长一人,职责是“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一切事务,副秘书长一人辅助之”;设参军长一人,职责是“承总统之命,办理有关军务事项”,1996年1月撤消了“参军长”一职和参军。“总统府”的行政机构有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人事处、会计处、机要室、侍卫室。另设“国策顾问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光复大陆设计委员会”、“国家统一委员会”、“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等机构。“总统府”下辖的“国家安全会议”,本来是居于“五院”之上的一个组织机构,现在实际已成为名大于实的机构。
· "行政院"  ·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行政院”是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和有关部会首长的副署;“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和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事项;“行政院”对“立法院”所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及重要政策有异议时,须经“总统”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复议,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员”表决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1997年第三届“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改为“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同时取消了“副署权”;“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等。

“行政院”于1948年5月在南京成立。根据1948年7月通过的“行政院”组织法,“行政院”设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司法行政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社会部”、“水利部”、“教育部”、“粮食部”、“地政部”、“卫生部”等14个部以及“侨务委员会”、“资源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以后又多次进行了调整、变更。经过多次调整,“行政院”现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经济部”、“教育部”、“法务部”、“交通部”等八个部,“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主计处”、“新闻局”、“卫生署”、“中央银行”、“人事行政局”、“经济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青年辅导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大陆委员会”、“劳工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原住民委员会”、“体育委员会”、“海岸巡防署”、“环境保护署”、“国立”故宫博物院等机构。另有一些任务编组机构。

“行政院”组织即“行政院”会议,是“行政院”的决策机关,由“行政院”正副院长、8部2会、及不管部会之7名政务委员组成,院长主持会议,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其主要职权是提出法案,决定重要政策人事的任免及其他重要事项。“行政院”会议必须经部长和出席过半数以上政务委员的同意才能形成决议。

“行政院”内部,依“行政院”组织法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均列席“行政院”会议。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行政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行政院”内设秘书处、参事单位、诉愿审议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会计室、人事室等处理幕僚业务。

 "立法院"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组成,具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务之权。对于“立法院”的职权,自1990年后经历次“修宪”,作了较大变更。依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职权尚包括:提“宪法”修正案、决议变更领土、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对“总统”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及监察委员行使同意权,并于每年集会时,听取“总统”的“国情报告”。o:p>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院”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会期。会议时须有“立法委员”总额五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除“宪法”别有规定外,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通过。“立法院”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行政院”院长或各部会首长可申请开秘密会议。“立法院”除每年两次定期会议外,遇有“总统”咨请或“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得开临时会议,“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会间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人士到会备询。

“立法院”设立各种委员会,各委员会视事务之繁简配置工作辅助人员,各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专门委员一人,简派;秘书、科长、科员、速记员、书记官或书记各若干人。

“立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派,承院长之命,处理该院事务。

 "监察院" 

根据台湾“宪法”规定,该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1948年5月在大陆选出“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于1954年5月期满。国民党去台后,蒋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名义,决定“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聘与召集之前”,“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o:p>

从大陆随蒋去台的“监察委员”共104人,后陆续死亡或去职者泰半。1969年“补选”2人,1972年“增选”15人(内含华侨5人),后于1980年、1986年进行两次“增额监委”改选。1986年选出“增额监委”32人(其中“侨选监委”10人)。截止1988年1月,共有监察委员67人。

依据第二届“国大”第一次会议(1992年4月)决定,“监察委员”由选举产生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任期6年。1993年“总统”任命第二届“监察委员”29人;1999年“总统”任命第三届“监察委员”28人。

“监察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院长综理院务,并任“监察院”会议主席。

“监察院”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边政”、“侨政”10个委员会。另设有秘书处、审计部2个办事机构。秘书长由“行政院”派任;审计部的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 "司法院"  ·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o:p>

“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自2003年后,“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 

“考试院”系台湾当局最高考试机构,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任免、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o:p>

“考试院”设考试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选、铨叙两部部长组成。下设秘书处、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诉愿审议委员会、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考试院公报指导委员会等机构。

“考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长综理院务,并为“考试院”会议主席。

  “考试院”设考选、铨叙两部,分别掌理考选行政与文职公务员之铨叙,以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另外设有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