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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台属联谊会

  • 时间:2022-01-21 11:40
  • 来源: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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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市共有台属7万余人。连云港市台属联谊会成立于1989年5月,全市市、县(区)共建立了7个台属联谊会组织。2016年11月02日召开了连云港市第八次台属代表大会。

  连云港市台属联谊会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行政中心二楼

连云港市台属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为连云港市台属联谊会(英文译名  LianYunG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for  Relatives  of   Taiwanese 。缩写:LFART)。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居住在本市的在台人员亲属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台胞台属的桥梁。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指导和动员全市台属开展与台湾亲属的联谊;开展与旅台各同乡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相互间的了解和共识;维护台胞、台属的合法权益,为台胞、台属排忧解难;发挥台属吸引台资的牵线搭桥作用,为连云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连云港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本会接受连云港市委台办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市委台办。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朝阳东路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台属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两岸关系和平统一形势,教育台属按照党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八项主张、胡锦涛对两岸关系重大问题主张、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和中央对台方针政策,致力于祖国的和平统一,坚决反对台独和以任何形式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言论和行动;

(二)接受省台谊会的工作指导,指导协调各县、区、系统、单位台谊会开展工作;

(三)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来我市探亲、旅游、投资、经商和进行各项交流活动的台胞接待工作,以诚相识,以情相待,帮助他们了解祖国大陆和家乡的变化,提供咨询服务,积极牵线搭桥,努力推进连云港与台湾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和合作;

(四)发挥台谊会民间组织优势,加强与在台的连云港同乡会和同乡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联络亲情乡谊,增进了解,增进共识,积极宣传连云港市建设成就、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努力为连云港市吸引更多台资牵线搭桥;

(五)关心台属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倾听他们的呼声,反映他们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益,发扬创新、创业、创优的精神,在条件许可范围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他们排忧解难;

(六)组织和支持台属兴办企业,鼓励台属勤劳致富。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双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年满十八周岁,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本市台属(包括两岸婚姻的新台属)均可申请入会;

(三)本市境内的台属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台谊会;

(四)对台工作机构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工作人员和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连云港市台属联谊会会员证;

(四)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以吸纳由主管单位推荐的台办干部、领导作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和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积极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为基本方针的对台工作方针政策;

(三)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台办做好涉台工作,及时反映台胞、台属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与本会或所在县、区、系统、单位台谊会保持经常联系;

(四)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五)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团体声誉,要求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强;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台谊会,并交回会员证。各台谊会每年年终将会员入退会情况汇总本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根据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会员应定期参加所在台谊会的会员资格审查。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每年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会主管单位推荐的理事候选人组成。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个别调整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等人事安排;

(九)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听取和讨论工作报告,审议其它重要事项,实行民主协商制度。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报请本会主管单位同意后聘请。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台谊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台谊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聘请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无法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提交2016112日连云港市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连云港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