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台商之家> 经贸信息

投资连云港享受的优惠政策

  • 时间:2011-06-12 10:42
  • 来源:市信息中心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企业所得税:
(1)根据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设在连云港市的新批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统一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固定资产属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对从事港口码头、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6)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年度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设备进口: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殊项目优惠: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处理,实行专项特殊的优惠。
科技发展金扶持:在国家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可申请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中开发区留成财力50%的科技发展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