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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云港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将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 时间:2018-06-12 11:24
  • 来源: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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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连云港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要求,保障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近日,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明确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可按本市现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办法》指出:港澳台同胞,是指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连云港各类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可有单位经办人携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